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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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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上大学后,父母还有义务支付抚养费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1-28 19:11:13点击:

引言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那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父母是否还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呢?

裁判要旨

对于已经高中毕业、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其父母一般不负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对于上大学的尚不具备独立生存的能力,也无其他的收入来源,尚不能完全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及学业的子女,父母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仍须对子女学业进行一定的经济支持。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系父女关系。1997年5月21日张某乙与张某甲母亲张某经沈阳市X区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婚生女孩张某甲归张某抚养,张某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后张某甲多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原审法院均已判决增加,现张某乙已将至张某甲高中毕业之前的抚育费付清。2014年8月,张某甲被X大学录取。2014年9月,张某甲起诉要求张某乙给付其大学期间的抚育费。

张某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尚在校就读的”属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情形之一的规定,提出张某乙应支付其大学就读期间抚育费的主张。而张某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规定为由,认为张某甲现已年满18周岁,并已高中毕业,张某乙不应再继续给付大学期间的抚育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甲大学就读期间的抚育费2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是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基础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已经高中毕业、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其父母一般不负法定的抚养义务

张某甲虽已年满18周岁,业已成年,在法律上具有了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上也赋予了其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其步入大学至今,尚不具备独立生存的能力,也无其他的收入来源,其尚不能完全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及学业,张某甲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现阶段其母亲每月收入不高,经济状况不佳,生活相对困难

而如今,我国大学生的勤工俭学体制并不完善,一般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无法满足大学生日常生活及学业所需费用;另外,学业贷款一来审批比较严格,二来所涉及的面无法涵盖所有大学生,单纯的依靠大学生通过劳动所得及学业贷款,来完成自己的大学学业可能较为困难。如果有一定经济条件的父母,不给大学生一定的经济资助,那么则将导致一部分大学生因无法承担生活费、学费而被迫放弃学业。现张某乙收入较为稳定,作为张某甲的父亲,其应当给予张某甲适当的抚育帮助,这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睦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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